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書法家協會是經文化部批準,具有跨省考級資質的全國性書法藝術水平考級機構。
第二條 中國書法家協會書法考級中心以中國書法家協會強大的專業學科優勢及雄厚的專業力量為依托,本著以普及書法藝術教育,提高國民素質,傳承弘揚優秀民族文化為宗旨,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自愿應試的原則,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依法依規依約開展書法考級工作。
第三條 中國書法家協會書法考級采用書法考試的方式,對學習書法藝術人員的藝術水平進行評測和給予指導。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中國書法家協會書法考級中心是負責中國書法家協會書法考級日常工作的常設機構,隸屬于中國書法家協會。其履行的職能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社會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
(二)組織實施具體的書法考級工作;
(三)審查申請承辦書法考級工作單位的資質;
(四)負責對書法考級承辦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組織專家編撰和修訂書法考級輔導教材;
(六)發布書法考級簡章和信息;
(七)組織考官評卷,根據書法考級教材和考級大綱規定的相應等級標準,評定考生所報考的等級,并向考試合格者發放相應等級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證書》。
第五條 中國書協書法考級中心負責聘請(解聘)書法考級考官,將所聘考官信息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審批后,頒發中國書法家協會《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
第六條 書法考級考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國書法家協會會員;
(二)7年以上專業藝術學習經歷或者中級以上(含中級)藝術或者藝術教育專業職稱;
(三)5年以上所申請專業的藝術創作、藝術理論研究或藝術教育工作經歷;
(四)良好的示范、教學指導及鑒賞能力;
(五)良好的政治素質、道德修養。
第七條 考官應當對考生的書法藝術水平作出評定,并提出指導性意見。
第三章 承辦單位
第八條 書法考級承辦單位是中國書法家協會書法考級中心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地級市組織書法考級具體工作的合作單位,由中國書法家協會頒發《中國書法家協會書法考級資格證書》。
第九條 中國書法家協會與承辦單位必須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承辦單位必須在合作協議規定范圍內,以中國書協的名義組織書法考級活動,該合作協議生效起20日內,向承辦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申請承辦書法考級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從事藝術教育、藝術創作、藝術培訓、藝術研究等與藝術考級專業相關的業務;
(三)開展藝術考級活動必要的物質條件;
(四)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十一條 根據中國書協的工作性質和專業特征,著眼于書法考級工作的長遠規劃和可持續性發展,新申請承辦考級工作的單位還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文聯、書法家協會或下屬事業單位;
(二)國有文化企業單位。
第十二條 申請承辦書法考級工作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承辦書法考級工作申請書,申請書中應載明擬承辦的考級工作區域、承辦單位及其負責人的基本情況,申請書由申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署;
(二)《中國書法家協會書法考級承辦單位信息采集表》,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三)《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四)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五)申請單位辦公場所證明材料復印件,加蓋房屋產權單位公章和申請單位公章;
(六)中國書法家協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書法考級承辦單位必須組建常設工作部門,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依據文化和旅游部《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和相關政策法規以及中國書法家協會書法考級中心的部署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和制定健全的規章制度;
(二)發布經中國書法家協會書法考級中心審核備案后的書法考級簡章;
(三)組織報名和考試,錄入考生信息,做好試卷交接工作;
(四)按照中國書協書法考級教材在所屬區域部署書法考級教學培訓;
(五)向考試合格的考生轉發《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證書》;
(六)組織實施本承辦單位書法考級的具體事務;
(七)落實中國書法家協會書法考級中心其他相關書法考級事務性工作。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可以與相關單位合作開展書法考級活動,合作單位應具備的條件與承辦單位條件一致。承辦單位必須與合作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作單位必須在合作協議規定范圍內,以承辦單位的名義開展書法考級活動,承辦單位對合作單位與書法考級有關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每年12月20日前向中國書協書法考級中心提交考級工作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考級活動整體情況、成績與問題、意見與建議。
第十六條 書法考級承辦單位連續2年不開展書法考級活動的,取消承辦書法考級資格。承辦單位停辦書法考級活動時,應向中國書法家協會書法考級中心提交停辦報告,并交回《中國書法家協會書法考級承辦單位資格證書》,拒不交回的,由中國書法家協會書法考級中心取消其書法考級承辦資格。
第四章 考級工作程序
第十七條 中國書法家協會書法考級中心發布考級簡章→承辦單位發布經中國書協書法考級中心審核備案的考級簡章→組織報名→根據考生數量和報考專業級別信息合理編排考場→考生領取準考證→承辦單位在考試開始10日前向中國書法家協會書法考級中心提交考前備案材料→承辦單位組織現場考試→收卷后交中國書法家協會書法考級中心評卷定級→考后備案→中國書法家協會書法考級中心按評定的等級制作等級證書→向考生發放等級證書。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書法考級經費由中國書法家協會統一管理,實行單獨立項、自收自支,同時接受中國書法家協會審計。
第十九條 遵守國家的物價法規,嚴格按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收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中國書協書法考級中心。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中國書法家協會審核批準,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